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
一、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447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俘虏”,是指在作战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敌方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二、私放俘虏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鉴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虽一样,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虏罪比私放在押人员罪要重,而且私放俘虏罪只设了两个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员罪却设了三个量刑幅度,实际处刑结果要比私放俘虏罪轻,所以应当按私放俘虏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