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立案如何确定金额,失火罪与纵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纵火罪立案的金额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与纵火罪的区别是: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纵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纵火行为,纵火罪即能成立。
2、纵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纵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