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高利转贷罪数额认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最新司法解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戒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