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果是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引起纠纷,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原告:崔-,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XXX村。
被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三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