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属于什么犯罪
邪教宣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教唆公民自杀,哪怕基于游戏关系中的“自愿”,也是触犯刑法的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最高阶保护,教唆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没有“自愿”的例外情形。
从犯罪主观分类上说,即便自己没有实施直接杀人行为,教唆他人自杀也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发生自杀结果,对于“蓝鲸”中的“主人”,必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千万不要把这当成“游戏”,以为不是自己直接杀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邪教组织有关的犯罪,犯罪分子只要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累犯,如果破坏国家安全的,可以认定为特别累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