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书如何变更

  一、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书如何变更

  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产权人要带上相关的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哪些情况要变更不动产权证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