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一、民法典中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是可以买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哪些房屋不可以买卖
以下这些房屋不可以买卖: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十)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