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黄永康、陈炎辉股权纠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发展大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张五仔。委托代理人关*平、姜*林,均为**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红棉东路六巷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正面村。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平,**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强,**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顺德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黄*康、陈*辉因股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4日,顺德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黄*康、陈*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为了扩大**房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的业务范围,将物业管理处成立为顺德市**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区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该公司为**房产公司属下一间分公司,其注册资本及开办费用全部由**房产公司出资,是**房产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处正经理黄*康、副经理陈*辉两位注册成立,其日后一切收益和债务均属于**房产公司所有。同日,黄*康、陈*辉向**房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因为**物业公司实际为**房产公司属下一间分公司,由**房产公司委托黄*康、陈*辉作为股东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我们同意**物业公司股东表决权和一切事项按**房产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及决定,黄*康、陈*辉没有任何异议。**物业公司于2002年6月6日成立,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和股东为陈*辉、黄*康,**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2年6月11日,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顺工商企管罚字[2002]第56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年检为由,决定对**房产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03年6月27日,**房产公司的股东张*坚、张*仔、肖*哲、陈*敏、邓*强以**房产公司的董事会名义向股东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部分股东的提议,决定召开股东全体会议,时间是2003年7月15日上午九时。2003年7月15日的股东会除股东岑*扬、黄*康外,其他股东均参加了会议。会议其中一项决议为张*坚、张*仔为股东代表前往镇政府协商**房产公司赎买资产的处理问题,张*坚、张*仔有权发出通知召开股东会,开会通知需提前3天发出。2003年8月21日,张*仔与张*坚签发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股东于2003年8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2003年8月27日,**房产公司的股东张*坚、张*仔、肖*哲、刘*启、邓*强、黄-海、叶*尧、陈*青、吴*荣、刘*让、张-礼、陈*佳、陈*敏、曾*恒、祝*容、邓*华、何*娟、陈*辉、卢*昌、梁*佳、陈*新参加了股东会议,股东岑*扬、黄*康缺席,参加股东会的股东除何*娟、祝*容、陈*辉外,均同意成立清算组对**房产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张*仔、张*坚、叶*尧、肖*哲、张-礼、陈*敏、关*平组成,股东会就此作出了股东会决议。2003年10月30日,清算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清算组拥有**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股份,陈*辉、黄*康将**物业公司资产、帐册、公章交还给清算组,诉讼费用由陈*辉、黄*康承担。在原审庭审过程中,黄*康、陈*辉确认**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是由**房产公司实际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