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美国关税政策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

  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