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关税壁垒解决方法

  1、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2、制定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3、加快制定和完善技术标注和法规;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立方米”。

  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

  纳税人经营商品品类或目的特殊情况下,适用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