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生产劣药罪既遂量刑标准的规定:一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生产劣药的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属于以上情形的,都是应当按照劣药来论处的。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