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一、暂缓执行期限
根据,《暂缓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缓执行的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该条是暂缓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264条:“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三、暂缓执行的特点
其特点:(一)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二)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
(三)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
(四)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五)、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