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规定包括:执行机构及其职责、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五)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