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判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军人叛逃罪
1、所谓“叛逃”,是指从国内逃往国外、境外不归,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并有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行为。因触犯我国刑律,为逃避制裁,逃往国外、境外的,视为“叛逃”。
2、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携带军事秘密叛逃的;引诱、煽动、组织他人叛逃的等;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
3、本罪主体是军人。适用本罪时应区分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在投向境外的敌国、敌对组织和在境外投向敌国、敌对组织相似。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直接客体是出境军人和军人出境的管理活动。后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后罪是必须投向敌国、境内外的敌对组织,前罪必须是叛逃往境外的非敌对国家、组织。三是主体不同。前罪必须是军人,后罪既包括军人,又包括非军人。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必须明知逃往的国家、地区为非敌对国家、地区,而投敌叛变必须明知是敌国或境、内外的敌对组织。
二、军人叛逃罪的立案标准
(一)本罪与本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叛变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