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解析
【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析】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