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准官员插手房地产难在执行力

  据媒体报道,监察部、人保部日前印发新规定,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如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

  官员插手房地产,无论是自诩清白的过度干预,还是藏污纳垢的寻租交易,都将对楼市产生不好的影响,前者的掣肘成本,后者的腐败成本,都将由最后的买单者——购房者支付,无形中增加了许多负担。因此,标明各种红线和对应处罚措施的新规出台,无疑对官员是个警示,让其珍爱前程,远离房地产。

  初衷是好的,但能否奏效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毕竟这些年来,挟雷霆之势而来的红头文件不在少数,但在老百姓眼中,大多不过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因为执行层面屡屡掉链子。比如“插手”如何界定?虽然这个规定划出了条条框框,比如违规放行资质不符的房地产企业从事开发与经营活动、违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放行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都属于载明禁止的行为。但是,老问题紧跟着就来了,谁来确保这其中的执行力?纸面上界定得再清楚,执行起来不到位仍是白搭。

  于是,这就成为我们经常可以目睹的现象,“插不插手”很大程度上都变成了“事后诸葛亮”:官员落马了都是“插手”,没有落马就只是“职务行为”,不是根据行为来推论,而是根据结果来断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仍然只是个处罚的规定,而不是个约束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一套如齿轮般咬合的规章制度对官员权力予以规范和约束,再严厉的规定到了这里也只能是化为“绕指柔”。

  在土地财政依然是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官员很难不“插手”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房地产开发中的每一处环节都能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挂上钩,从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到工商、税务、环保、卫生,每个部门都能对房地产说上几句,而一旦在某些地方出现“部门权力个人化”的趋势,插手房地产似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有了“正大光明”的职务行为需要,官员个人的违规插手也容易隐藏起来。规定对此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权力界定,恐怕执行起来也是无所适从。

  不过,在当前楼市调控的大背景下,这一规定仍可被视做辅助弹药,对官员进行震慑,警示其不要通过插手房地产而变相抵制调控。当前确有一些现象,中央明调,地方暗托,地方生怕房地产企业支撑不住而连累了自己的财政收入,因此为一些房地产企业、项目打开方便之门,这对于官员个体而言不算是“谋个人私利”,但却是“谋地方私利”。对此规定强调,即使没有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但只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也要进行处分。这对那些自以为是出于“公心”便随心所欲地插手房地产的官员无疑是一记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