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

  一、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

  1、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占用频率;

  2、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

  3、客观上干扰了合法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单位犯本罪的,适用双罚制。

  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