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巧用和解促执行,多年欠款一朝清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巧用执行和解,成功执结一起欠款积案。

  原告陈元某与被告彭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07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彭某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元某人民币285000元,自2007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7.695‰计息,利随本清。但被告彭某立迟迟不肯履行。原告陈元某于2007年7月26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限期其履行义务,但彭某立无履行。经查,其有房屋一幢。该院依法对其份额进行了查封,并限其在七天内履行义务,其仍没有履行。该院遂委托相关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80100元。但考虑到该查封房屋系与其弟弟合建,房屋结构为套房,不宜分割,且拍卖成效的可能性不大。但陈元某表示若拍卖不成功的话,其愿意以物抵债。于是该院决定予以拍卖处理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了解到陈元某与彭某立系同村村民,且原系要好朋友。只是因为彭某立没有诚信还款而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目前彭某立在外做生意,若简单地处理财产可能引起彭某立及弟弟之间的纠纷,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为此,执行人员在综合考虑后,着重做好彭某立父亲及陈元某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对纠纷的处理进行理性的思考。最后,彭某立的父亲三下广东,与彭某立的弟弟进行协商,由其弟弟以评估价格为准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对法院所查封的房屋进行变卖处理,不足的款项由彭某立的父亲交纳,避免引发新的矛盾。法院经审查,这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变卖协议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最终该案以双方的互谅互让而得到了圆满的结局,收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推荐:

  武冈法院和解执结130万工程合同纠纷案

  衡阳县反规避执行利剑出鞘效果凸显

  同胞兄弟菜刀相见为民法官巧执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