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的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调解书结案的,提供调解书、生效证明以及送达回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开具)。
5、有法定代理人的,需要另外提交:
(1)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2)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如果是委托律师诉讼的,另外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7、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