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自制套索非法猎杀,非法捕猎判几年
今年9月,济南历下公安食药环侦中队、龙洞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龙鼎大道南侧某平房内,有人食用野生獾。
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在该平房冰箱内发现了被分为四袋的冷冻獾肉。
“经查,这是当事人张某从朋友郑某那里花费800元买来的。”10月27日,济南历下公安食药环侦中对民警李冬介绍。
原来,张某特别想吃野味,就想起曾从事过屠宰工作的朋友郑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后,熟知野生獾习性的郑某就自制了钢丝套索,并放置在自家位于市中区某处的农田中。不久后,郑某设置的钢丝套索“抓”住了一只野生獾。
随后,郑某在自家厨房内将捕获的这只野生獾宰杀并做了去毛分割处理。郑某将处理好的野生獾肉送至张某处,并以800元的价格出售。
目前,嫌疑人郑某因违反刑法341条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和禁猎时间,采取禁止的捕猎方法猎杀野生动物,被历下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