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怎样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怎样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1、录音录像制作者怎样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如下: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并借助适当装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进行翻录的录制品。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其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