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武器装备罪认定
一、遗失武器装备罪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两个限制性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之一,才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否则应以违纪处理。
(二)本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丢失枪支的行为包括了一部分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当军人丢失枪支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保管人员的保管义务,责任及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武器装备丢失而不报告的下列情形:
1、保管武器装备的军职人员因工作不慎而丢失武器装备;
2、军职人员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而不报告有关部门;
3、军职人员在应当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抱着挠幸心理蒙混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军职人员,并负有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的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由于武器装备的保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武器装备遗失的过失行为,但对于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违反规定的做法,行为却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