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警调处双方纠纷,顾客被店方打伤公安机关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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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8月14日上午,胡某在旧货市场购手机,因手机的丢失问题与店主发生纠纷。胡某当场拨打“110”电话求助。某公安局的下属派出所接警后,派一名干警赶到现场,并将胡某与店主带回派出所处理。胡某的母亲罗某得知情况后也赶到派出所。派出所在了解情况后提出调解方案,因对手机的丢失问题难以认定,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胡某在派出所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见店主一方人员较多,情绪也比较激动,提出回家,但未得到派出所同意。派出所继续做双方的工作,并提出要胡某交800元押金后再走,胡某不同意。当天晚上8点多钟,派出所的一名干警叫店主先走,店主则提出让胡某先走。于是该名干警把胡某叫下楼,店主一方抓住胡某和罗某就打。经法医鉴定,胡某、罗某被打成轻微伤甲级,花去医疗费2700元,鉴定费240元,共计人民币2940元。此后,胡某、罗某以某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其人身受到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公安机关辩称,对店主殴打胡某、罗某的行为,当时也劝阻不了;同时,对打人者已作出了治安拘留五天的处罚,故胡某、罗某的损失应由打人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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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对公安机关未及时制止店主殴打胡某、罗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违法上并应判决予以确认没有异议。但是,对公安机关应否赔偿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对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不应进行行政赔偿,直接致伤胡某、罗某的是店主,因此,胡某、罗某应以侵权之诉起诉店主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构成违法,且因该违法的不作为造成胡某、罗某的人身受到损害。对此,公安机关对胡某、罗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熎酪椁?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