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监督”靠不住
“我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时常听到一些领导同志在公开场合下如此表态。对监督无疑这是一种积极良好的态度。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在这里“自觉”的含义是自己有所认识而觉悟,在觉悟的基础上产生自愿的行动。毋庸讳言,一个人无论修养多好,境界多高,心理深处都难免有自利的倾向、阴暗的一面。监督是设限制、挑毛病、出难题,直至触动一地一单位执政当权者的名、权、利,转瞬间让一个人的命运发生由“河西”到“河东”的变化。监督这个总好与人拗着劲、找点“过不去”东西的“雷公爷”,要叫人发自内心高高兴兴地接受它,欢迎它,难。
对于监督尤其是来自人大的监督,应该说监督对象明顶暗抗的不多,但虚与应付的不少,无可奈何接受的是多数。这是现实的估量,也就是说没有多少人属于自觉接受监督的一类。不可否认,有部分人对监督认识深刻、接受比较自觉,但这种自觉性又是有限的,大量事实作出结论:一个人一段时间自觉接受监督易,仕途上长久自觉接受监督难;不当一把手时自觉接受监督易,当上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难;无关大碍的事情上自觉接受监督易,“伤筋动骨”的事情上自觉接受监督难。由此看,“自觉接受监督”不可信,不可信的“自觉性”可靠吗?
“自觉接受监督”,最大的问题是给外界发出这样一种错误的信号:监督可接受可不接受,可积极接受可消极接受,在监督与被监督这对矛盾体中被监督一方处于主导的力量,不自觉接受监督,你监督等于一位一厢情愿者,在一旁干着急有劲使不上,这实则在看似尊重中贬低了监督的作用,颠倒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位置。监督是什么?监督是社会制度的安排,是政治活动中严肃的“游戏规则”,是不容违拗的强制性力量。监督权一方绝不应看被监督一方的脸色行事,监督是没有丝毫商量余地的,对方自觉接受我要监督,对方不自觉接受我监督的发力更重,以确保监督到位。刚性是监督的本性和品格。如果不是这样,可硬可软、可紧可松、可进可退的监督必定是变形变质变味的监督。
还可以作一个逆向思维:既然自觉接受监督都做到了,自觉做好工作,自觉廉洁勤政,自觉联系群众,自觉民主决策,等等一切就更容易做到了,如此“自觉性”的领导群体,还要监督何用呢?监督从哪里来?从权力者缺乏令人可靠的自觉性那里来,有权力的滥用才有了监督制度的诞生;监督到哪里去?到迫使权力者自觉用好权力那里去,谁滥用权力就要被严明的监督“吹哨”亮“黄牌”、“红牌”。
近日在文摘报上看到一篇文章《新加坡:罚出来的美丽》,文章介绍说,每个到过新加坡的人都为这座花园式的城市所倾倒,而它的文明和美丽是经过重罚“罚”出来的。政府明文规定,行人过街闯红灯或不走斑马线罚20新元(1新元约合人民币6元),在地贴车厢和公共汽车内吸烟罚1000新元,随地吐痰罚70新元,乱丢废弃物罚500新元或扫大街半日,对司机开车立的规矩更细、罚得更严。该文的作者问当地人:罚款是否过重?他们回答:不重罚,不会怕呀!不会有自觉性呀!想想是这个理,因为重罚才怕,因为怕才小心,因为天长日久的小心才养成了习惯,习惯成自然,自觉性就在其中了。我们从媒体上经常看到,在一些民主制度较成熟的国家,对于手握重权的政治人物自身不检点的事情、工作中的失误或影响重大的责任性事件,展开调查、质询、听证等并充分曝光是家常便饭,那些大人物在种种监督面前表现得非常服贴和自觉,有叫必到,有问必答,问得灰头土脸也不恼不火。在强大的监督制约力量面前,不怕你拥权自重不自觉,你也不敢不能不自觉。公民文明的自觉性就是这样监督出来的,官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就是这样监督出来的,显然,制度养成的自觉性比认识觉悟的自觉性稳定得多,可靠得多。
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的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监督失灵的问题,监督容易搞形式主义的问题,在于监督自身机制有缺陷、体系不完善造成的,与监督对象对监督的态度并无什么关系。作为监督主体中的一员,听了被监督者的一席客气话语千万别放心无虞,遇到被监督者抵触的言行也大可不必灰心丧气。我们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成熟,人大监督还在不断改革实践之中。什么时候人大监督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行为的信誉不遭怀疑了,人大监督的权威真正确立了,被监督者的任何高调表态也就成为多余的了,相信他们也不会再说类似多余的话。我们工作着,探索着,努力着,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