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骗税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修改后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把握其主要特征:
第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等单位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都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不了解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因而多报多领出口退税款的,应由有关部门迫缴多领部分,不宜按犯罪处理。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第四,在客观方面,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假报出口,将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申报为出口商品,骗取出口退税款;虚报、出,把少量出口的商品虚报为大量出口的商品,将部分出口的商品虚报为全部出口的商品,或者虚报出口价格,增加出口退税款数额;伪造、变造、涂改报关单、销售发票、征税证明、结汇水单等凭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