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有:
(一)立合同人,
(二)立账簿人,
(三)立据人,
(四)领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