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人事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