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船长的职责

  船长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我国《海商法》对船长作了专门的规定。作为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具有以下职责:

  1、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

  2、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门认真落实航次计划,做好消防等演习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检查,积极防御海盗。

  4、停泊期间,布置好值班等注意事项,配合港口当局做好相关事宜。

  5、出现海事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及时联系救援并组织自救。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下令弃船,但应尽量提前获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弃船时,积极组织人员撤离船舶,收集好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种记录簿、国旗等重要文件和物品。船长应在确认所有人员和重要文件、物品已经安全离船的情况下,最后离船。

  6、船舶检修时,认真审核各种修理计划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船长的各项职责并不因引水员(引航员)在船引领船舶而解除。换句话说,即便在进出港口、通过狭窄水道等由引水员在船上引领船舶航行时所发生的事故,如刮擦、碰撞、搁浅、沉没等,也均由船长负责。因此,船长在船上的职责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