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情形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
事实收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