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实收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应该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产生的原因有:

  1、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是管理服务不到。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

  3、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人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方法有:

  1、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法院起诉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解除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