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上事故程序

  (一)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参照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海上客运和货运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货物损失、承运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旅客或货物运输(送)合同的人。承运人将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应对全部运输(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送)的,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的人,含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送)的其他人。但运输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负责,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除外。承运人关于其承担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或放弃法定权利的特别协议,除非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能产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该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就货物损失、旅客伤亡、行李损失索赔,权利人可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发出赔偿请求。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赔限规定。此种索赔不影响被主张赔偿人之间的追偿。

  (一)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海上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