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生伤亡事故适用什么法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需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构成要件。此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还需要具备特殊的前提条件即主体、时间和空间要素。
主体要素涉及学校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确定。
时间要素是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学校才承担责任。这期间一般包括正常的上课、课间休息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自由活动、课外活动期间。学校在放学后在其控制管理的区域内仍需要加强管理,注意对特定对象人身安全的保护。只有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学校才有可能免责。
空间要素限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校园范围内,但也包括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只有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上述场所内,才可认定该事故符合学校承担责任的空间要素。
除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外,侵权责任都适用过错原则。但是,其中的过错推定却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
(二)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机构有过错。
(四)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
(五)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推定堆放人有过错。
(六)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七)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八)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九)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十)受害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遭受损害的,推定管理人有过错。
(十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其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只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其主要适用于:
(一)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自己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危险是有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