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起诉流程和材料
不服仲裁起诉流程如下: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不服仲裁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起诉状正本一份,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登记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
3、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可以证明仲裁委员会已经先行处理的材料。
4、其他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材料。
不服仲裁裁决的,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