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鉴定意见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二、鉴定意见如何有效审查?
我国现行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的审查规则更多的是重视形式要件是否齐备。主要是对检材的要求,鉴定意见文书的要求,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实际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
1、对鉴定主体的适格审查
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查。
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重点在于其是否确实掌握了相关科学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经历了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合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否则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
2、对鉴定对象的审查
这主要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接收、使用、退还等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及鉴定技术操作规范,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是为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以及合法性问题。
根据新的刑事证据规则,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已经成为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在真实性或同一性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将不具有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资格。
3、对鉴定结果的审查
这主要是对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注明了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是否改变了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等。
三、审查意见怎么写?
各省、自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1、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2、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3、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6、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7、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着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