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中止时效规定是什么,行政复议中止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时效规定是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若是因为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等原因中止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的具体情况有:

  1、申请人死亡、失踪不明,其家属不能确定具体出任其原申请人代为申诉的时间;

  2、申诉人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或到达行政复议现场的;

  3、申诉人或申诉组织无法决定具体代表人;

  4、申诉人以及被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与行政复议的;

  5、案件牵扯具体专业部门进行辅助专业解释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子依旧在审理中没有判决的情况下;

  7、其他具体情况。

  行政复议中止原因在中止日起60天内,没有解决行政复议中止的解除,行政复议中止则成为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