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决定时间最长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何合理规定这一期限,应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原则,还得顾及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问题。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决定受理的不需要再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直接进人行政复议审理阶段,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如,或者超过法定期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属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行政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014年6月11日,田某向某区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新城南街住宅项目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2014年7月1日,某区住建委对田某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中包括第284号许可证。2014年7月28日,田某向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某区住建委作出的第284号许可证存在违法情形,请求撤销该许可证。另查,早在2007年9月5日,某区住建委颁发了第284号许可证,并于当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及搬迁期限等内容。2014年8月5日,市住建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284号许可证已于2007年9月5日进行了公告,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田某不服市住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