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对组织卖淫量刑处罚

  一、如何对组织卖淫量刑处罚

  1、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1、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2、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

  (1)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

  (2)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