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时效有没有规定
行政复议时效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权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2)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