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听证参加人有哪些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一)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二)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三)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四)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五)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