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意思解读】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一是有规定,二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
2、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知道权利5日内申请(与一周工作日5天相联系),在20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