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机制
由于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而用人单位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导致泄漏商业秘密的情况不断发生,引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因此如何保护在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是每个用人单位都需面对并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本身因为其专业及岗位的特殊性,会掌握基于工作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同时也可能掌握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必定首先需确认劳动者侵犯的是否为商业秘密,还是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何区分二者,划定二者的范围,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日后解决纠纷的关键。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商业秘密,它都具备哪些特征。
所谓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但是规定毕竟是规定,它不能详举出公司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涉及商业秘密的复杂情况,所以最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可能发生的公司商业秘密。为以后的争辩留下白纸黑字作为证据。另外劳动者侵犯的是谁的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也可能成为纠纷双方争辩的焦点所在,商业秘密可能归公司单一所有,也可能与其它方共同所有,所以最好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二、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在:(1)人才流动带走商业秘密。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被竞争对手聘用后与原企业进行竞争;(2)员工兼职泄露商业秘密。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威胁;(3)泄露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故意泄露所在单位商业秘密;(4)离退休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利用自己掌握的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商品信息来谋取私利等等。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劳动者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其具备身份的要素和债的要素,正是基于身份要素,使得劳动者具备了忠实义务及公司的保护义务,基于债的要素,发生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和公司的支付报酬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就包括保密义务,这是忠实义务的要求。同时这种保密义务是一种默示义务,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保密条款,也没有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其仍然负有此种义务。但是这种保密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微之又微,不能让劳动者引起注意,也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保护要求,所以,这种保密义务虽然确实存在,可意义不大。
除了上述保密义务之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由此可见,我国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方面,主要采取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而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首先必须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这些一般都是公司的领导、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其次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成立的前提。另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在事后责任承担方面,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常用的民事追偿方式,如果是不正当竞争的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是一般的违约行为,则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追究,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措施。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劳动者收受贿赂,还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四、公司保护机制的构建
1、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用人单位应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使得公司和员工对自身商业秘密有强烈认同感,同时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资料发放的程序等等。
2、制定相关公司制度规范。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确定商业秘密的标志方法,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不同的登记,作出不同的标志,并规定有权解除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规范商业秘密保护程序,由于商业秘密内容比较广泛,内部哪个部门都有存在,因此应规定统一的流程,并由统一部门加以管理,才能有效防止泄露和流失。
3、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劳动者是商业秘密的实际接触者,也是最有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途径之一,因此如何规范劳动者的行为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责任、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可以有效规范劳动者。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需包含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权属,劳动者对保密的承诺及保证,保密期限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等内容。
4、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增加竞业限制条款。
本文前面已简单介绍了竞业限制条款,在进一步设计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详细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即什么才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哪些是与我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另外,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需在合同中明确。最后,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违约金应约定的相对合理,不能过高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5、日常合同中注意保密条款的约定。
日常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也是泄露商业秘密的途径之一,因此这种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方式,责任承担等。
6、发挥法务人员的作用。
用人单位应雇佣专业律师作为法务人员对商业秘密整个法律保护机制进行构建,建立商业秘密相应的保护制度,为企业起草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进行法律调查工作,出具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见,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者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制观念。发生纠纷时,参与谈判和解,制定谈判方案。参与必要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时,应采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结语
公司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重要,应引起公司足够的重视,将之整体、系统、有效地进行运作,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利武器。这也就能避免人才竞争流动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威胁,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