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是任职期间及离职期后无限期期间,这得看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与员工的合同约定;而针对一般的保密信息实操中大多约定为2年或3年保密期限。但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我们都知道有的公司进去之后除了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签订一些竞业限制合同,那么什么人会签订呢?

  国家科委在1997年7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者离退休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此外,2000年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对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也做了规定。而这里所讲的“员工”是指那些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应当自觉履行竞业限制的合同规定。以上规定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人才的流动,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不断发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有自觉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使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公平、合法、有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