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注销所需文件清单

  提示:办理注销登记前请先提交注销申请,同意注销后再提交清算组备案手续

  2、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用公告,可直接申请简易注销;企业已申请公告的,系统将自动锁定企业登记信息,企业不得办理任何其他登记手续;企业已申请公告的,如自行撤销公告,将无法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申请一般注销手续;公告期间有异议留言的,将无法申请简易注销,只能申请一般注销。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1、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其分支机构。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指自行终止简易注销和被登记机关终止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需要选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由全体或部分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但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选定,逾期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备案登记,登报公告。清算人确定后,应在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并且,清算人还应自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支付税费+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4、编制清算报告加注销登记。上述过程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