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业秘密可用于工业或商业而并不普遍知悉的信息,属于公平竞争领域内的问题。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使其不为公众知悉。

  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主要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

  大致可以分为:

  (一)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来实现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要求、范围等内容,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承担。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则该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企业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但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且应对劳动者作一定的补偿。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负赔偿责任,其新的用人单位对该违约,即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失,权利人可依约定或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工商部门申请查处侵权或直接向法院诉讼方式维权。

  (四)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较为严重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相关机关不予处理的,则权利人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