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属补助未发放怎么办

  国家没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是各地政府自行规定的,发不发由当地政府决定,可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的,是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供养亲属。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一)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