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理解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刑法第219条亦做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对商业秘密作如下理解:
首先,商业秘密的内容应该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方法、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企业验收标准、客户情报、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以及管理方法等等。
其次,商业秘密应该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特定的人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这些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申请了专利,或者通过产品销售的方式以及以其它任何所公开,则这些信息便不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求了。《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不正当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从六个方面列举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六种情况。
再次,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该项要求,企业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只有那些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不正当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后,这些信息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必须对其有价值的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制度性措施和物理性的措施,前者如制定企业的保密制度,并向因工作需要掌握这些信息的人员进行宣传,确保他们充分了解企业的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是另一项重要的保密制度;后者包括在需要保密的文件上加注保密标志,对敏感部位采取隔离,非经批准不得进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