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李开复跳槽案提醒职业经理人,别轻易出卖择业权

  9月9日,“2005《人力资本》论坛”在北京开幕。在论坛上,左先生提醒国内的职业经理人,从李某跳槽遭遇诉讼的案例上,有两点可以借鉴:

  一、不要轻易出卖自己离职后的择业权。

  左先生认为,对于经理人来说,在和用人单位签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采取慎重且认真的态度,以免给自己未来跳槽带来违约风险。他强调,作为在职场上有自信且有竞争力的职业经理人,入职时面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协议,应该认真对待。不要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就轻易地与企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出卖自己离职后的择业权。明知道自己将来做不到的条款,就不要签,哪怕得不到这份工作;如果签署了,那将来就一定要做到。任何违约或毁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会给个人职业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二、充分借助法律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一些企业可能利用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限制员工合法“跳槽”行为。例如,他们会随意扩大掌握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并且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在劳动合同中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演变成所谓忠诚条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动。某种角度看,就是对个人合法择业权的侵犯。

  有些企业只约定员工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而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却含糊其辞,甚至只字不提。针对企业的这类涉及竞业禁止内容的非法行为,员工有权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撤销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或宣告违法的协议条款无效,从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