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

  1、与上下游客户签订保密协议

  在与上下游客户履行业务过程中间他们必然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非常有必要与他们建立一个保密协议。

  2、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企业与这些中介机构发生业务过程中间,他们会接触到很多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财务数据等,有保密协议的约定可以把商业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与其他可能合作的伙伴签订保密协议,尤其在投融资过程和重组过程中间,为了能够合作成功交流一些公司的核心秘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合作不成功时对于对方掌握的秘密,就非常有必要要求对方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