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都需要哪些材料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1、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4、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相关知识

  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1,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

  2,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回乡证;

  3,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提供申办继续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盖章并加审查意见);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说明: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