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谁能阻止侵犯商业秘密

  某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类型公司,同时带走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导致该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但起诉到法院后,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原单位胜诉的概率仅有21%。这是几天前成都市中院调研得出的数据。

  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媛媛介绍,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最重要的是原单位要做好保密工作,谨防因员工跳槽而导致秘密泄露。

  案例:

  新产品图出现在对手网站

  张媛媛法官介绍,最近她手上有件涉嫌侵害商业秘密的案子,目前尚未结案,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双方都顾虑重重,另外,举证也很困难。

  张法官介绍,同属于高新区的两家IT公司,分别生产不同的电子产品。今年上半年,A公司两名员工跳槽到了B公司,之后不久,A公司在B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张自己正在开发的新产品图片,A公司怀疑是两名跳槽员工泄露了秘密,他们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故将其起诉到高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害,同时赔偿损失。

  “因为A、B公司的老总原先同属于C公司,C公司倒闭后,各自另起炉灶成立了A公司和B公司,案件所涉及的产品是原来C公司准备开发的。倒闭后B公司转投其他产品,而A公司则继续开发此产品。”张法官介绍。对A公司的诉请,B公司辩称,产品图片他们一直都有,放在网站是为了丰富网站内容,根本不存在侵权。

  张法官介绍,该案审理的关键有三点,1、A公司所称的新产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是,他们是否做了相关保密工作;2、B公司在其网站上张贴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果B公司侵犯了A公司商业秘密,是否因为这两名员工跳槽构成。

  目前,案件还在界定涉案产品是否为商业秘密的阶段。

  调研:

  商业秘密遭侵害胜诉率仅21%

  而据华西都市报了解,从2004年至2009年,成都市中院一共受理了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14件,这14起案件大部分属于原单位职工跳槽到其他公司,同时带走原单位的核心技术,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这14起案件共判决3件、撤诉8件、调解3件。原告胜诉的仅为3件,从整体比例来看,被侵

  害商业秘密的原单位胜诉率仅有

  21%。

  法官分析造成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从原单位角度分析,主要有四点:1、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或将商业秘密与其载体混淆,或将本不是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2、缺乏合理保护措施,尤其是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而又过分信赖合同,员工一旦跳槽,将给公司带来致命伤害,而又无法律约束;3、因其专业性强,且存在隐蔽性,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后,常常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被迫撤诉;4、害怕诉讼过程中秘密再次泄露,不愿给法官提供关键信息,法院无从审理,只有撤诉。

  对策:

  法官指导企业制定有效保护措施

  据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敏介绍,高新区目前有各类企业3000多家,其中拥有一定规模的就有300家以上,几乎每家企业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

  张媛媛法官介绍,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往往顾虑重重,为了鼓励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单位用法律武器维权,成都市中院法官通过调研后列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审理知识产权案子的法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要将所有举证责任都让原告承担;其次,法官要注意诉讼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谨防再次泄密。诉讼参与人要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无特殊情况不更换诉讼代理人。另外,法院有义务向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公司发放“司法建议书”,指导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设计好保护方式,实施多角度保密措施,以防秘密外泄。

  “在法官的指导下,企业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张法官介绍。

  摆脱政府干预

  “受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因素,公安机关全面深入和高强度地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确实有很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上容易受到地方特别是党政机关的影响。”李德成表示。

  事实上,在很多大案中,都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干涉的影子,比如富士康和比亚迪、宇龙酷派和同洲电子[12.181.33%]的案子。很难想象,作为所谓的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在地方有巨额投资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顺利地去指控它侵犯了商业秘密。

  如何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李德成认为可以考虑将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统一交由市级公安机关侦查。因为实践中,更多干预商业秘密案件侦查工作的是县级政府。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时间比较长、涉及面广,将商业秘密侦查工作交由市级公安机关处理也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羁押问题,关在哪里合适?再比如公安机关认为侦查已经终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却认为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退给谁?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

  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很多企业自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已经做得非常到位,但是在李德成看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普遍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从我们调研结果来看,企业所谓的完美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制度所确定的职责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都要打一个大大的折扣。”李德成表示,当前很多案件,成熟的案件少,死亡的案件多,大部分案件都以撤诉、和解收场,这些大型案件反映了一个重要事实——企业本身的保密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又很难从企业内部发现。李德成建议企业委托外部的专家,对他们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规范性检查,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此外,李德成还建议企业全面深入了解电子证据的一系列措施,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电子证据保全流程和监管体系,为预期打击控制窃密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奠定基础。